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艺设备技术,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门考察并初步审核,审核通过批准入会;
(五)凡被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由本会会员管理部门发给会员证书和会牌,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五)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要求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诚信自律,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七)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协会进行日常联络。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按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营业地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五)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六)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协会综合部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对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会员管理部门会同办事处、专业分会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属实,依据《章程》做出惩戒决定。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