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演艺经济扩能措施征求意见,奖励原创剧目、大型演出、旅游演艺、场馆更新等
    时间:2026-04-28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量:      分享: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征求《云南省演艺经济扩能提质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繁荣全省演艺市场,发挥演艺经济在拓展消费空间、促进产业融合、提升目的地形象与活力等方面的作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演艺经济扩能提质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


    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678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

    邮编:650200

    邮箱:wltcyc@163.com

    联系电话:产业发展处,0871—64606673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4月23日

    附件(阅读原文下载):

    1.云南省演艺经济扩能提质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单


    附件1

    云南省演艺经济扩能提质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繁荣全省演艺市场,发挥演艺经济在拓展消费空间、促进产业融合、提升目的地形象与活力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丰富优质演艺产品供给


    1.支持原创精品剧目走向市场

    发挥省级重大重点题材创作扶持资金和云南艺术基金引导作用,孵化提升戏剧、舞蹈、音乐、曲艺等优秀原创作品。支持国有文艺院团、院校艺术团体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依托原创作品,推出平价惠民演出,推动更多原创精品剧目走向市场、直达基层。鼓励精品剧目面向市场需求持续迭代提质,打造常态化驻场或国内外巡演的演艺精品,对年演出50场次以上、累计售票30000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售票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依据:1.《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2.《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坚持“前端为辅、后端为主”的导向,按照“扶持基础、奖励精品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思路,完善扶持奖励政策体系,重点扶持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云南文艺影响力。)


    2.支持打造庭院剧目

    鼓励结合地方历史文化、民族风情、非遗资源等,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创作推出具有地域辨识度的庭院剧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有效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推出演绎建筑文脉与在地文化、具有国风特色的庭院剧。支持运营主体开展庭院剧常态化驻场演出,打造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演艺精品。对新推出的庭院剧目,且年度演出20场次以上、累计售票3000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售票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依据: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老厂房、产业园区等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2.《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3.参考《关于支持长沙市演艺新空间(小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省市文艺院团、艺术院校、艺术创作生产企业等单位采取创排演艺新空间适配剧目,开展驻场演出。)


    3.支持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

    对演出经纪机构在滇举办、售票人数不少于5000人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按照每20名观众配备1名安保人员、每名安保人员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场演出活动安保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演出活动补贴场次不超过3场。建立演出审批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便捷审批的演出预售票款融资产品,支持演艺经纪公司演出筹备、场地租赁、制作和宣发等前期投入。(依据:1.《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安全监管,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2.参考《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促进全省营业性演出市场规范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将演出市场主体纳入省级文旅金融服务范围。)


    4.支持旅游演艺剧目提质升级

    鼓励常态化驻场的旅游演艺项目开展内容和形式迭代升级,突出文化赋能,运用数字科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文化和科技沉浸式新体验。对新增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动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动建设体现新科技的剧场及舞台,支持数字艺术、交互体验、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各地打造超高清、沉浸式、互动式演艺新空间和数字展览新空间。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旅游景区利用数字技术打造沉浸式体验空间,推出一批文旅数字化创新示范点。)


    5.支持演艺项目进景区街区度假区

    支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新引进或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演艺新场景、新剧目。支持国有景区改革创新合作方式,积极引进专业运营机构推出演艺项目,促进景区二次消费。省级旅游高质量发展资金围绕内容创排、演出场所微改造精提升、营销推广等对地方给予支持。(依据: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老厂房、产业园区等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等合作制作大中型驻场综艺演出,开发设计主题鲜明的旅游线路。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组织文艺院团、非遗工坊等开展惠民演出和非遗展演进商圈、进景区、进街区活动。支持在文博场馆、景区、街区、邮轮、大巴等打造沉浸式体验空间,推出一批沉浸式文旅新产品新场景。)


    二、推动演艺场所提质升级


    6.支持盘活闲置资产打造演艺新空间

    鼓励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工业厂房、楼宇、商业综合体、体育馆等打造演艺新空间,对新增150个座位以上的演艺新空间,且年度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次以上、售票3000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售票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依法利用腾退空间、闲置用房等打造新型公共文化空间。2.参考《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改建演出场所,对于新增300个座位以上的演出场所,且年度内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实际售票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演艺场馆(所)设备更新

    鼓励演艺场馆(所)和演艺市场主体更新安全性高、稳定性强、能效等级高、游客体验好的舞台灯光、音响、显示、机械、特效等演艺设施设备,支持申报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依据: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动建设体现新科技的剧场及舞台,支持数字艺术、交互体验、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的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2.《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扩大支持范围,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增加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实施文旅领域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


    三、激发演艺市场活力


    8.支持演艺经营主体升规纳统

    对符合条件的新升规纳统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5万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级财政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升规纳统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9.推进旅游演艺引流增效。深化“演艺+旅游”,鼓励各地结合演艺活动举办发布特色旅游线路,开发“跟着演出去旅行”主题旅游产品;鼓励各地创新演艺“前后两天经济”模式,联动景区、酒店等推出“演艺直通车”“持票根住宿打折和门票优惠”等增值服务,吸引观众“多住两晚、多玩两日”。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出“跟着演出去旅行”、“跟着影视去旅行”文化旅游套餐。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旅游演艺经营主体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等合作制作大中型驻场综艺演出,开发设计主题鲜明的旅游线路。3.参考《浙江省演艺经济促消费若干举措》:加快文旅演艺引流增效,创新演艺“后一天经济”模式,联动周边景区推出“演艺直通车”,定制“演艺+微旅游”路线,推出“观演券=消费券”“观演券=购物券”等增值服务,吸引观众“多住一晚,多玩一日”。)


    10.发放云南演艺消费券

    面向旅游演艺、平价惠民演出、新型演艺等(不含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发放演艺消费券,首年发放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按照满30元减5元、满60元减10元、满120元减20元、满180元减30元、满240元减40元、满300元减50元对消费者给予优惠。(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推出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消费满减和积分奖励兑换、抽奖等优惠措施。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激活赛演消费,开展“跟着赛事去旅行、跟着演艺去旅行、跟着影视去旅行”活动,鼓励州(市)开发“票根+”消费场景,联动企业发放餐饮、旅游、电影、体育等服务消费券。)11.加大旅游演艺人才培养。将演艺领域优秀人才(团队)纳入“云旅英才”支持计划遴选范围,支持优秀演艺人才参加云南省青年演员比赛、参评“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等文体人才专项。(依据: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培养一批适应旅游演艺发展需要的创作、表演、舞美设计、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2.《“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集中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文化名家和创业人才为云南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四、加强演艺市场服务保障


    12.优化演出审批服务

    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程序,推行大型演出限时快审、小型演出即报快批、告知承诺。实行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探索跨部门并联审批,推动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国内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全流程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化预审服务,协助演出举办单位在签订演出协议前排查演出风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提前做好风险预警与合规提示。(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在演出日期3日前提交材料,申请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应在演出日期20日前提交材料。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明确巡演实行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简化审批程序、压实工作责任。4.《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5.《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13.支持演出经营单位降本增效

    探索演出经纪机构信用监管和运用机制,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对列入诚信白名单的演艺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适当放宽演出场地座位设置,增加演出举办单位经营收入。鼓励演出场馆管理方降低场馆租赁价格、减免配套服务费用。对固定演出场馆实行一场一评、分级分类、清单管理、承诺即入,按场馆规模、消防等级、容纳人数、结构安全、历史安全记录等级,明确每级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审查流程、监管强度,实现“一次评定、长期有效、动态调整、同馆同标”。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场所备案、安全条件核验、审批材料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为实行场所分级分类管理、简化重复审批提供制度基础。3.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信用监管相关文件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诚信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优化审批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广“标准地”“清单制”“一次评定、长期有效”等改革经验,提升审批效能。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鼓励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演出经营主体降本增效,推动演出场所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合理释放经营空间。)


    14.强化演艺活动配套服务

    推动演出举办地政府构建大型营业性演出交通、停车、文旅、监管一体化综合服务体系,推出“行李直达”“临时免费停车”“夜间接驳专线”“特色餐饮推介”等便民暖心服务。统筹开展场馆周边食品安全、住宿秩序、市容环卫等联合监管治理,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品质与观演体验。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提高审批效率,增加演出场次,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完善立体换乘、汽车租赁等服务,便利旅客出行。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紧盯重点文旅场所、娱乐设施等,优化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确保文旅市场安全有序,为文化旅游消费繁荣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5.加强演艺活动安全管理

    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全流程、全闭环管理,落实实名购票、实名入场制度,加强观众入场、散场引导,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落实新型演出场所消防标准,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演出内容意识形态审核。加强网络舆情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网络造谣、倒卖炒票等行为,营造良好的演艺市场环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舞台设备巡查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范演出票务、入场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倒卖炒票等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符合本措施或省级其他现行政策奖补条件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内发生重大意识形态和重大安全事故、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材料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一律不予奖补。本措施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图文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除原创作品外,本平台所使用的文章、图片、视频及音乐属于原权利人所有,仅用于行业学习交流,并不用于商业用。文中观点为作者独立观点,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如,部分文章或文章部分引用内容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作者名称及原始出处标注错误等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络第一时间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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