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剧场类最高20万,音乐节类最高300万,第四季度演出引进补助政策出台
    时间:2024-12-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量:      分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实施细则》《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专属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三季度末和四季度经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49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冲刺四季度全区服务业提速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提速增长”工作有序推进,经研究,我厅决定实施“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活动。现将《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实施细则》、《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专属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3日


    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三季度末和四季度经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4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冲刺四季度全区服务业提速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就服〔2024〕733号)要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做好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工作,特此制定《2024年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演出经营资质及演出经营许可证的剧场或演出经纪机构。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接受经营主体单独申报。申报主体无下述情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受到罚款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正在歇业、破产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进行(完成演出)的市场化运营演出项目。对已在2024年内完成首场演出且连续实施的跨年音乐节类项目,经申报同意可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金额

    根据补助总体规划,补助分为剧场类演出补助和音乐节类演出补助两大类。其中对剧场类演出给予不高于20万元/场补助,对音乐节类演出给予每场不高于150万元或每项不高于300万元补助。剧场类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与票房收入挂钩,单个项目(单场演出)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该场次)票房收入的3倍。

    四、申报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参与申报的项目应为市场化运营的演出项目,需在申报前获得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批文。

    (二)票价原则:1.剧场类:参与申报的剧场类演出项目最低定价不得低于50元/张,其中参与申报的500座以下小剧场类演出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60元/张;500—1000座中剧场类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80元/张;1000座(含)以上剧场类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100元/张。2.音乐节类:音乐节类演出项目最低定价不低于100元/张,平均票价不低于200元/张。此处“最低定价”为项目公开发布票价官方折扣后定价,“平均票价”计算方式为:∑各票档定价/票档数。演出票价划分遵照市场原理,票档与票档之间的票价差不得超过200元,单场演出票价设置档位不少于2档、最多不超过7档。

    (三)数据统计原则。所有参与申报的项目,发售数、售票数、售票率、票价、票房收入、演出时间等数据以广西文化惠、大麦网、保利票务、秀动、猫眼等正规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核准。赠票、工作票、线下购票、团购、合同购票、自有售票小程序(无第三方监控、仅发售本公司或者单位经营的演出项目票)等数据均不纳入统计范畴。音乐节类演出售票数上限以公安部门批复数为准。单场演出套票、多日演出联票,票价按照套票总价/实际得票数量计算,售票率按照实际得票数纳入实际观演场次统计。

    (四)活动统筹原则。“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活动分为演出引进补助和专属卡补贴两部分,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凡参与申请演出引进补助的音乐节演出项目,参与专属卡补贴的发售数不低于总发售数的15%;凡申请演出引进补助的演出项目,需在项目宣传品、票纸醒目处标注“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字样,并在演出全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宣传工作。本次活动优先对“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活动参与度高的项目进行补助。

    五、补助规则

    (一)剧场类演出项目。

    1.演出场地要求。

    剧场类演出项目指在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标准的专业演出剧场开展的市场化运作演出项目。旅游演艺类剧场驻场演出及音乐酒吧、餐厅驻场演出、音乐LIVE现场、商场及影视厅改造演出场所演出等业态的演出不纳入本次补助范畴。

    2.演出内容要求。

    演出内部包括舞剧、歌剧、杂技剧、音乐剧、话剧、戏曲(整剧或折子戏专场)、交响乐(管弦乐)、儿童剧、脱口秀、室内乐 及其他小型演出,演出时长不低于60分钟。剧目类演出需提交剧本。

    3.补助划分标准。

    (1)演出剧目类型补助标准:舞台演员人数超过10人(不含)的演出项目,按照演出作品类型确定补助标准,其中舞剧、歌剧、杂技剧、音乐剧类20万元/部/场/剧场;话剧、戏曲、交响(管弦乐)音乐会类15万元/部/场/剧场;儿童剧类8万元/部/场/剧场;脱口秀、室内乐、小型音乐会等其他小型演出类6万元/部/场/剧场。舞台演员人数不超过10人(含)的演出项目,演员人数5—10(含)人的5万元/部/场/剧场,演员人数1—5(含)人的3万元/部/场/剧场。

    (2)演出剧场类别补助标准:1000座(含)以上剧场按照剧目类型确定的标准执行;500(含)—1000座剧场按照剧目类型标准的70%执行;200(含)—500座剧场按照剧目类型标准的40%执行;200座以下剧场按照剧目类型标准的20%执行。以上剧场座位数以票务实际发售数为准。

    4. 补助核定标准。

    (1)根据综合演出剧目类补助标准、演出剧场类别补助标准两项指标确定单场剧目演出补助金额上限。最终补助金额按照单场剧目演出售票率确定,其中单场售票率达到70%(含)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全补;单场售票率为50%(含)—70%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70%补助;单场售票率30%(含)—50%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50%补助;单场售票率20%(含)—30%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的30%补助;单场售票率低于20%的不予补助。(具体细分标准见附件1)

    (2)同一剧场每月演出补助场次不超过15场(含)。

    (3)同一部剧目在同一剧场演出补助场次不超过2场(含)。

    (二)音乐节类演出补助申报

    1.补助对象。2024年10月1日后实施、且售票数达到单场1万人以上或单个项目1.6万人以上的音乐节类演出项目。音乐节类演出整体活动时长须不低于6个小时/场、演出时长不低于4小时/场。

    2.补助标准。

    单场售票数达1万(含)人以上1.5万人以内的,单场补贴80万元;单场售票数达1.5万(含)人以上2万人以内的,单场补贴100万元;单场售票数达到2万(含)人及以上的,单场项目补贴金额为150万元/场。

    单个音乐节项目(2场及以上演出,单场售票数不得低于0.7万人),场均售票数达0.8万(含)人以上的,每个项目(2场)共补贴80万元。从第3场(含)演出起,演出场次每增加1场该项目多补助40万元。每个项目最高可获得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以上按场次或按项目只可选择其一,不能重复申请。

    六、补助申报流程

    按照企业报备、活动实施监督、结项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第三方复核、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各企业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相关申报、核销材料报送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完成审核后按照进度和具体的结算进行资金拨付工作。(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2)

    (一)项目报备。

    1.剧场类演出项目。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广西区内剧场或演出经纪机构即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剧场类演出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3)进行立项备案登记。2024年10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之日已完成演出,且自评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可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清单及结项材料申请补助(具体要求参照(四)实施主体申请结项)。

    2.音乐节类演出项目。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主体即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音乐节类演出项目申报材料作为立项备案(见附件5)。2024年10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之日已完成演出,且自评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可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清单及结项材料申请补助(具体要求参照(四)实施主体申请结项)。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开票的项目,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备案。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尚未开票的项目,各申报主体应在音乐节类演出开票前(含预售票、早鸟票等)5个工作日提交立项备案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当次补助权益。

    (二)初审备案

    组织对实施主体申报材料及佐证台账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项目实施及监督

    1.项目主体根据立项备案的演出计划,组织做好演出的相关工作。因排期调整对演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变更申请。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视工作情况对部分演出项目实地跟踪实施效果,项目主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四)实施主体申请结项。

    1.剧场类演出项目。自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实施的项目,广西区内剧场或演出经纪机构可于2025年1月5日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报项目的结项审核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补助。(结项材料清单见附件4)

    2.音乐节类演出项目。各项目申报主体应于音乐节类演出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结项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补助。(结项材料清单见附件6)

    (五)第三方机构审核。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收实施主体结项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项材料和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规模、市场影响力、售票规模和活动配合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六)公示。

    对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演出项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在官方网站公示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补助拨付。

    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复核、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核定补助金额拨付相应款项。本次活动优先补助配合参与“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成效较好的项目,此外将参考项目申报先后顺序,补助资金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收受理部门为艺术处,联系人:文宁,联系电话:0771—5631030、5626382,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4号广西文化和旅游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成立工作专班,做好统筹协调及监督工作,确保该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各参与单位、企业按要求通过自有媒体平台和活动推广渠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更好的发挥补助政策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责任承诺。申报单位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所获得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补助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由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明。举报、投诉或异议事项一经查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取消相应项目的申报资格,不再对该项目进行补助。

    (五)开具发票。获得补助单位需开具正式等额增值税发票作为拨款凭证。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攻坚三季度末和四季度经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4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冲刺四季度全区服务业提速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就服〔2024〕733号)要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计划于2024年12月继续发行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鼓励广大观众购票观看各类演艺项目,积极促进文化娱乐消费。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通过微信“广西文化惠”平台购买广西区内签约剧场演出项目、音乐节、演唱会及艺术展等演艺项目时使用。活动期间,以上类型项目均可动态调整、后续补充。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自政策发布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消费者使用规则:

    1.优惠权益的发放。政策发布之日起,一次性发放3万份充值优惠权益,优惠权益先到先得。

    2.优惠权益的领取。活动期间,区内外观众(游客)在“广西文化惠”平台(“广西文化惠”微信公众号、“新广西文化惠”小程序、“一键游广西”演艺板块)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登陆“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区可申领充值200元赠送200元优惠权益。每位注册会员使用完充值和赠送金额(共400元)后,可再次领取优惠权益,每位注册会员最高可享受3次充值优惠权益。

    3.优惠权益的使用。会员完成充值后,在“广西文化惠”平台购买广西区内签约剧场演出项目、音乐节及艺术展等演艺项目时,可选择使用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余额进行付款,扣款规则为充值金额与政府赠送金额1:1扣款。活动截止后,属于个人充值部分可选择继续留用或退款,属于政府补贴部分失效退回补贴资金池。“广西有戏”演艺消费专属卡不可提现、不可转赠,不可广西文化惠民卡储值金额以及其他优惠活动叠加使用。

    3.票务规则

    (1)鉴于演出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殊属性,票务规则由项目主办方负责拟定。各音乐节演出经纪机构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参考行业标准,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各类剧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演出取消或延期,“广西文化惠”平台主动为观众办理退票事宜,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4.发放时间:以公告通知为准。

    三、实施流程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发放计划,编制相关经费需求报有关部门。

    (二)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安排2024第四季度“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专项经费合计600万元。

    (三)“广西文化惠”平台按照实施细则,有序发放“广西有戏”演艺专属卡,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动态更新“广西文化惠”平台的演艺产品,做好观众消费的服务保障。

    (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活动结束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广西文化惠”平台数据审核发放情况,未发放的专属卡资金原路退回。

    四、保障措施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处室应加强对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发放、使用的全流程指导、监督工作,确保各环节有序推进。

    (二)“广西文化惠”平台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有效、精细执行细案,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更好的发挥优惠政策资金的积极作用。

    (三)实施期间“广西文化惠”平台需于12月15日、30日分别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后台数据,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四)实施期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由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明。一经查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项目的参与活动资格。

    (五)活动结束后,“广西文化惠”平台应聘请专业第三方专业文化产业数据分析机构,对2024“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专属卡实施效应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经审定后通过专业平台发布。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除原创作品外,本平台所使用的文章、图片、视频及音乐属于原权利人所有,仅用于行业学习交流,并不用于商业用途。文中观点为作者独立观点,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如,部分文章或文章部分引用内容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作者名称及原始出处标注错误等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络第一时间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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