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演艺奖励政策:新建剧场、音乐厅最高奖励80万,支持打造演艺新空间
近日,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郑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演艺方面,《郑州市加快推进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指出支持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对在郑设立且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每场招徕市外游客3000-5000(含3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场招徕市外游客5000-10000(含5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场招徕市外游客10000-15000(含10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场招徕市外游客15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家演出经纪机构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对全年演出达到50场以上的小剧场进行奖补。对上座率达到60%,演出曲艺、音乐等节目的,每场补助1000元;演出戏剧的,每场补助1500元。对弘扬我市传统文化,演出豫剧、曲剧的,每场补助2000元。300座以下的小剧场,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300座以上的小剧场,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剧场、音乐厅。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依法取得营业资格且已向社会开放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
4.支持建设集演艺、体育、夜经济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旅项目。对投资规模2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场地项目,给予投资方投资额度5%且不高于2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贴。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5.支持打造演艺新空间。对在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闲置厂房、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的,每年开展演出不少于30场次,且实现年票房收入1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为通知全文: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推进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郑州市加快推进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发〔2023〕22号),加快推进郑州市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引导郑州市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注册登记和纳税(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2.符合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奖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支持范围:
1.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品牌;
2.旅行社引客入郑;
3.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4.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6.旅游产业招大引强;
7.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活动;
8.其他用于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品牌。
1.旅游度假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50万元。
2.旅游休闲街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3.A级旅游景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市辖区)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4.星级饭店。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6万元。
5.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
6.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对新成功创建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
7.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对新创建成功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成功创建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万元、8万元、5万元。
8.旅游民宿。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10万、5万。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河南省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星级旅游民宿又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可享受对应差额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引客入郑。
1.多日游接待量奖励。
(1)旅行社接待来郑过夜的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住宿2晚以上(含2晚,下同),其中在中心城区酒店至少住宿1晚,并游览我市1个以上4A级或5A级收费景区(含1个,下同),年度合计2000人次(含2000人次,下同)以上,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20元人民币奖励;10000人次以上的,每超出一人给予每人天35元人民币奖励。
(2)旅行社接待来郑过夜的国内旅游者,住宿2晚以上,其中在中心城区酒店至少住宿1晚,并游览我市1个以上收费景区,年度合计超过3000人次,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0元人民币奖励;10000人次以上的,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20元人民币奖励。
满足以上规定奖励条件,接待入境旅游者、国内旅游者总量分别较上年度实现增长的,实际增长人数分别按每人次20元人民币、1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一日游接待量奖励。
旅行社接待来郑的一日游旅游者,在中心城区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我市1个以上收费4A级或2个以上3A级景区,年度合计超过4000人次,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0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旅游包机奖励。
(1) 组织招徕来郑旅游的国内包机团队,游客上座率在60%以上且不少于100人,在郑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的,其中在中心城区酒店至少住宿1晚,每架次奖励地接旅行社3万元。
(2)组织招徕来郑旅游的境外包机团队(含港澳台),游客上座率在60%以上且不少于100人,在郑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的,其中在中心城区酒店至少住宿1晚,每架次奖励地接旅行社6万元。
4.旅游专列奖励。
组织招徕来郑旅游的专列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在郑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的,其中在中心城区酒店至少住宿1晚,每列次奖励地接旅行社5万元;组织招徕来郑旅游的专列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在郑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的,每列次奖励地接旅行社5万元。符合前述奖励条件,以每列次300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天,则给予25元人民币奖励。
5.境外新兴客源市场奖励。在我市每年确定重点开拓的境外新兴客源市场,对于招徕组织该国旅游者乘坐直航航班落地郑州且在郑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其中在中心城区酒店至少住宿1晚的旅行社,给予旅行社每个入境机位补贴300元/人人民币奖励,全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1.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2.体育、康养、工业等旅游示范基地。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体育、康养、工业等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
3.数字文旅新项目和产品。强化科技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市场主体业态创新,对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打造的沉浸式文化旅游体验项目等新场景、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新场景或数字智能交互文化创意内容等数字文旅产品,对社会效益较好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第八条 支持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
1.对在郑设立且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每场招徕市外游客3000-5000(含3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场招徕市外游客5000-10000(含5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场招徕市外游客10000-15000(含10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每场招徕市外游客15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家演出经纪机构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小剧场演艺高质量发展。对全年演出达到50场以上的小剧场进行奖补。对上座率达到60%,演出曲艺、音乐等节目的,每场补助1000元;演出戏剧的,每场补助1500元。对弘扬我市传统文化,演出豫剧、曲剧的,每场补助2000元。300座以下的小剧场,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300座以上的小剧场,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剧场、音乐厅。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依法取得营业资格且已向社会开放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
4.支持建设集演艺、体育、夜经济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旅项目。对投资规模2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场地项目,给予投资方投资额度5%且不高于20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贴。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5.支持打造演艺新空间。对在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闲置厂房、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的,每年开展演出不少于30场次,且实现年票房收入1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项目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用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等。
2.市级非遗示范性展示馆、传习所。郑州市非遗示范性展示馆项目补助,单个展示馆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主要用于充实展示内容,提升展陈水平。市级非遗示范性传习所补助,单个传习所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每年补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主要用于加强传承培训,提高传习水平。
3.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主要用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研究、传习、传播等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用于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
第十条 支持旅游产业招大引强项目。积极吸引新的大型旅游企业、旅游平台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郑州。对投资超过1亿元、建设期一年(含)以上的旅游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参加各类国家级、省级专项技能赛事活动及展览交易活动。
1.对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导游大赛、红色旅游讲解员大赛、星级饭店服务技能竞赛,且获得全国前10名、全省前3名的参赛人员,分别给予其所在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1万元。
2.对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推荐,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并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选手组织或推荐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事业项目,用于促进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由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评定的并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的奖补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奖补。(适用于第五、七(1-2)、十一条)
1.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进行审核。
2.党组审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上级部门评定结果文件材料,经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奖补单位及奖补金额。
第十四条 由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认定的奖补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奖补。(适用于第六、七(3)、八、九、十条)
1.组织申报。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奖补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初审。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组织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2.党组审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经过对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环节,结合专家论证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奖补单位及奖补金额。
3.情况公示。拟奖补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本级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直接认定的其他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党组审定。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需支持的项目及项目金额。
第十六条 财政供给单位不享受相应补助类奖励;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单位每年最多申请一项奖励;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申报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定程序,扰乱正常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提供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
3.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有责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违反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6.被列入失信主体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的;
7.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
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9.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初审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扶持奖励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金的,收回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资金的资格。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和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述所列补助标准,均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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