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和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声学研究所等13家单位参与编制。尤其是其中第3.2.5(1、2)、3.5.6、3.5.7、3.6.7(1)、4.2.4、4.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附:《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强制条款
3.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2、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 dB。
3.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5. 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3.6.7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
4.2.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它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
4.2.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
注:本规范如有变化请以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物为准!
(编辑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宣传部)